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21财保3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处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3000万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以本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位于五莲县产一处(福都超市-1层至2层,不动产权号(2017)五莲县不动产权第0003334),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佃芹
法官助理尹越寒
书记员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