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1民初241号
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28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被告:***,男,194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00元,由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仲崇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