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589号
原告:青岛卓达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聚贤桥路212号2号楼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3411438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位,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动投引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J1P8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卓达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动投引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卓达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3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