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青岛卓达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341143820,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聚贤桥路212号2号楼215室。
负责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卓达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03诉前调确23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撤销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鲁0403诉前调确2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