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1053号
原告:臧传荣,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芬,五莲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松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2419Y。
法定代表人:孙启海,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崔耀,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张加辉,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
第三人:解学涛,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臧传荣与被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耀、张加辉、第三人解学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臧传荣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传荣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传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申请费41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臧传荣负担。
审判员 薄新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