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终214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原审被告:张西武,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原审第三人: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松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241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4277515D。
法定代表人:刘加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山,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西武、原审第三人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雪雁
审判员 杨荣国
审判员 苗自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锦秀
书记员裴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