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6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松柏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一审被告:孙启海,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五莲县。
一审被告:许崇霞,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系孙启海之妻。
再审申请人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启海、许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终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向本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 林
审判员 贾新芳
审判员 张光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