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五莲县松柏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2419Y。
法定代表人:孙启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28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8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一次付清19283.6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