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松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2419Y。

法定代表人:孙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兆荣,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五莲县。

被告:**新,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志,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成军

审 判 员  何丕猛

人民陪审员  韩文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钱永艳

书记员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