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松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2419Y。
法定代表人:孙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兆荣,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五莲县。
被告:**新,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志,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成军
审 判 员 何丕猛
人民陪审员 韩文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钱永艳
书记员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