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大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670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合兵,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街。
法定代表人:顾雄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宏金,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大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石场乡石场村。
法定代表人:齐相宇。
第三人:刘青达,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青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