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618号
原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秦楼街道山东路511号创业孵化服务中心4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3119345C。
法定代表人:惠希强,执行董事。
被告: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工业基地中华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3580XQ。
法定代表人:石京海,执行董事。
原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晟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淑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孔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