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财保60号

申请人:***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利民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350XQ。

法定代表人:石京海,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凝街道洪凝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71HM22。

法定代表人:廖贵娥,执行董事。联系。

申请人***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商铺26处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共计

1742万,67万元/处)。申请人***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产,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佃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尹越寒

书记员潘晖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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