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柏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1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街道工业基地中华路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350XQ。

法定代表人:石京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柏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许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N8GGF5D。

法定代表人:宋明录,董事长。

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柏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市柏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837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7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柏斯特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日照市柏斯特机械有限公司现已履行281624.69元,并过付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柏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