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1121民初1529号 原告: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石京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莲县明珠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工程返工重建损失139539.4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建五莲县学府一号小区的工程施工建设,被告承揽了其中的钢筋制作绑扎劳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照钢筋工程规范标准制作绑扎,悬挑受力钢筋未垫马凳钢筋下落到板底,失去作用,导致已经完工的A#商业空调雨蓬断裂,原告对所有不合***全部拆除返工重建,因此给原告方造成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赔偿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赔偿原告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损失2万元,当庭付清,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不再追究。 二、案件受理费1549元,由原告五莲县明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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