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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4210号
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兴贤路****。
法定代表人:刘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李斌,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南陌路**
法定代表人:沈阿新。
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琼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