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多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4210号



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兴贤路****。




法定代表人:刘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李斌,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南陌路**



法定代表人:沈阿新。




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多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琼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