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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343号之三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英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公寓商业用房18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浩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雪花,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南陌路58#。
法定代表人:沈阿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英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练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英达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英达钢管租赁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英达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4262元,合计诉讼费5412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英达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代琼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明宇
书记员沈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