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2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五莲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电厂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4035C。
法定代表人:王智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342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五莲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618元。本案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4205元并转案件执行费341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02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2)鲁1102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