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岚商初字第335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郇秀臻,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庭外支付货款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2389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4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