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6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岚执字第314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岚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6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岚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裁定送达后的二十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辛伟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