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3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汉家皋陆二村8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7********。 委托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车站西2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6481360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3执1490号执行案款14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根据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于裁判时与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一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