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庆春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7378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6区海秀路2021号荣超滨海大厦B座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KFX08。
法定代表人游胜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宇,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茹,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庆春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299号00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H5TNL06。
法定代表人裘如龙。
申请人深圳市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庆春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庆春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2745.9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庆春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2745.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嘉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