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0765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雍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茶庵居委会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6区海秀路2021号荣超滨海大厦B座6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