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3640号
原告: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APEC产业园经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089143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世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6号世基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104187361。
法定代表人:田浩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世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03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