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4345号
原告: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APEC产业园经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0891439L。
法定代表人:邢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正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岩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