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025号
原告: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