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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025号 原告: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