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洪墩崇斌林业劳务服务队

某某、某某市某某林业劳务服务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市****林业劳务服务队,住所地福建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1MA31PQGF59。 经营者:***,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市****林业劳务服务队经营者,住**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林业劳务服务队、***劳动争议[(2020)闽078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781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