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市****林业劳务服务队,住所地福建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1MA31PQGF59。
经营者:***,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市****林业劳务服务队经营者,住**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林业劳务服务队、***劳动争议[(2020)闽078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781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