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7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5润达商务大厦3层6507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克宣,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兰,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2号广播大厦15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识,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兰,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兰,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荣耀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溪北洋保健器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中原福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06号0168-0186室。

法定代表人:周旭方,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村公司)、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农业公司)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荣耀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一审被告河南中原福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福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5年11月,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欲设立河南广电县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域传媒公司),该公司名称获得预核准后,因其他原因,未开展筹办事宜即终止设立。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在诉讼中得知,他人在未经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刻制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公章,以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的名义经营河南广电欢腾购物频道,使用中原福塔公司财务走账,并与荣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属于实质上的受害人,不应对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另案审理中已查明,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的经营行为与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二、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仅对因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对预设立的县域传媒公司,仅仅实施了名称预核准这一个设立行为。他人擅自以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的名义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其款项从性质上不属于因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或债务,生效判决判令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对合同纠纷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提交协助调查函、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介绍信、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拟证明筹备组公章系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授权并安排刻制,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对公章的刻制和使用即未授权,也不知情。提交庭审笔录一份,拟证明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对私自使用未正式设立的县域传媒筹备组名义开展经营一事不知情、未参与,对类案判决不服,也在申请再审救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荣耀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称“未授权任何人或以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名义开展经营”没有事实依据。二、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可以确认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系县域传媒公司的发起人。在县域传媒公司正式成立前,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对外代表发起人实施法律行为,筹备组实施法律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发起人承担责任,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对筹备组的经营行为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因此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不能以筹备组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三、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提供的“介绍信”及“庭审笔录”证实了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的印章系依程序制作的,并非伪造的印章,可以对外代表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因此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和荣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以对印章的刻制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与荣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诉争货款系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设立人承担,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认为不应承担该债务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设立失败就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设立费用以及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等行为产生的合法债务等,应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2017)豫0191民初177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2015年11月20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预先核准新农村公司、买卖多公司、中广农业公司3个投资人出资设立县域传媒公司。经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申请,县域传媒公司筹备期的账务处理放在福塔公司账务上。”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作为县域传媒公司的发起人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在县域传媒公司未能设立情况下,三个发起人对县域传媒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与荣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提交证据称系他人刻制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公章,并与荣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决定由其主管的下属单位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县域传媒公司。在县域传媒公司设立过程中,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授权刻制了筹备组印章,该行为属于主管单位与其下属单位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也说明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的印章有合法来源。后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与荣耀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属于设立中公司的对外商事行为,合同相对人并无义务亦无权力审查印章的刻制过程,且结合买卖合同履行的情况,荣耀公司有理由相信县域传媒公司筹备组印章的效力。此外,在本案二审中,中广农业公司上诉理由中称“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5】23号党组会议纪要、河南广电县域传媒有限公司(筹备组)2016年1月6日的请示文件”以证明其系受原上级主管单位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委托进行一系列筹备工作,说明中广农业公司参与了筹备工作。综上,新农村公司、中广农业公司、买卖多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海娟

审 判 员 庞宝峰

审 判 员 秦世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培红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