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18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广播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学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士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润达商务大厦****v>
法定代表人:张克宣。
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敏,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美婷,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中原福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海东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旭方。
一审被告:石常启,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河南中原福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石常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民终15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因他人擅自使用县域传媒筹备组名义开展经营而欠付的员工工资,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其作为发起人欲设立河南广电县域传媒有限公司无异议,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会议纪要载明同意河南电视台授权河南广电县域传媒集团独家经营欢腾购物频道全时段电视购物经营业务,授权期限2年,在授权期限内,河南广电县域传媒集团股权结构中显示三申请人分别占股。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令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该案是他人擅自使用县域传媒筹备组名义开展经营而欠付的员工工资,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中广农业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买卖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新农村频道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扈孝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