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7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望江二街5号2605房。
负责人:***。
原审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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