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6529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旭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新楼村长太路自编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旭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广州市旭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旭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旭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2.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54.7元,由原告广州市旭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