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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奈得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643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对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29643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0115民初29643号民事判决第1页第八行“***”补正为“***”,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被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补正为“被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第4页第十六行至第十七行“今因上海松江泗泾同济精粹项目”补正为“今因上海松江泗泾同济晶萃项目”。第5页第二十行至第二十一行“原告方联系人***在***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上签字”补正为“原告方联系人***在***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上签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