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643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对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29643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0115民初29643号民事判决第1页第八行“***”补正为“***”,第十七行至第十八行“被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补正为“被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第4页第十六行至第十七行“今因上海松江泗泾同济精粹项目”补正为“今因上海松江泗泾同济晶萃项目”。第5页第二十行至第二十一行“原告方联系人***在***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上签字”补正为“原告方联系人***在***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上签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