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天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4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天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济区宏达路6号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所在地管城区航海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二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8537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当于8537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