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策防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飞策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3执461号之六
申请人:飞策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国道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255509140D(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390982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飞策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81×××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97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