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颂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92财保34号
申请人:四川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影,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恒源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3×××21。担保人***以牌号为川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牌号为川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四川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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