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瑄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珂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6476

 

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地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5Q6G。

法定代表人:钟九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17625K

法定代表人:柯京,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柯瑄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1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2371元,由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鲁建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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