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威高执字第43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洪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高劳人仲案字第(12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