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

李某、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091民初2917号 原告:李某,男,住山东省荣成。 被告: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445951,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新西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CJXKF06E,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威海西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港公司)、威海新西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西港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港公司、新西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居间费40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第一次拨款后2023年8月1日开始,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底,原告经朋友介绍欲承包山东同正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烟台牟平的海上风电项目,因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达到省优标准,而原告施工实力又达不到该要求,故原告随后将该工程介绍给有资质的西港公司,并与西港公司达成口头居间协议,且西港公司承诺只要被告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即首付给原告10万元,接着由原告撮合西港公司与发包单位达成承包协议。同年4月,被告施工人员正式进入工地,而原告向被告索要居间费未果。同年5月底,原告找到***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根据***要求,原告与新注册的新西港公司签订合同。经原告核实,案涉工程已完成合同金额1000万余元,截至2023年9月,被告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48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 西港公司、新西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居间协议,甲方李某,乙方威海新西港建筑有限公司,落款签字李某、***。2、授权付款委托书,内容为:致:山东同正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委托书声明:威海新西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与李某签订的三峡山东牟平海上风电项目工程一期土建工程中欠李某的款项为30万元,该工程款从本月付款开始起分两次(每次支付50%)支付给李某支付方式不限……委托人处***签字,并加盖公章(威海新西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9日。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西港公司、新西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居间协议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新西港公司就居间事宜达成一致,授权付款委托书可以证实被告新西港公司欠付原告30万元,被告新西港公司应予支付,并应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关于西港公司,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西港公司应承担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新西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居间费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542元,被告威海新西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