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02民初313号
原告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田秀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宏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文林。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旭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杜晨光。
被告闫胜利,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闫胜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