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502民初3572-1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30日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县人。
被告:张前进,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告: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史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玲,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前进、被告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建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