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委托代理人:武俊华,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史振波。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集团)、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3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俊华,被上诉人国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赵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在未查清被上诉人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是否预先扣留了案涉无责任死亡赔偿金,以及扣留有何事实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判令***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3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张敏芳
审判员 任晓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