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3民初686号
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马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战红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贺李,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纪晓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