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宜阳县。
被申请人:石聚民,男,汉族,1950年6月10日出生,住宜阳县韩城镇仁厚村。
被申请人:洛阳韩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韩城镇仁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258119352。
法定代表人:石菊花,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石聚民、洛阳韩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韩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宜阳农商银行韩城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6610********)内的存款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周孝康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房产号: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韩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宜阳农商银行韩城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6610********)内的存款3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周孝康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房产号: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战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