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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8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东溪村东溪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K2UE1K。
法定代表人:黄深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沿山村谢家龙门青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8CQY6J。
法定代表人:沈东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2188元、诉讼费12880、执行费88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百余元,本院已冻结,但相对于本案执行标的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2年3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姚鼎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曹钟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