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保4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杨明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鲁1082民初6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2019)鲁1082民初6606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支付到荣成市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款850000元的冻结。2021年5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1082民初61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2019)鲁1082民初6606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支付到荣成市人民法院账户的执行款8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