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511号
申请人:**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岛雁翔路。
被申请人:威海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滕家镇。
本院在审理**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冻结威海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30000元。2022年6月28日,**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10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