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1105号
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局,**市观海东路。
被执行人:**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鲁108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给付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中,该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鲁108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江佳鑫
审 判 员 谭宁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兵
书 记 员 吕敬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