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三星印刷有限公司、某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840号 原告:**三星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1610L,住所地石岛东山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0673928Q,住所地**市石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三星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三星印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星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