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840号
原告:**三星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1610L,住所地石岛东山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0673928Q,住所地**市石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三星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三星印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星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