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1665号之二
原告: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30673928Q,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雁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2月1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70509818H,住所地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百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