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财保228号
申请人:程炯,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
被申请人: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长江西路喜事汇大酒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4468R。
法定代表人:刘家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邢晓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璟璟
书 记 员 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