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皖0104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青阳南路88号虹桥苑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家会。
本院在执行***与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双平
审判员 汪宇龙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