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皖0104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青阳南路88号虹桥苑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家会。

本院在执行***与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双平

审判员  汪宇龙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玉成